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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一文帮你读懂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及注意事项吧!


一、适应发展之【新增篇】


1、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并明确合格评定所涵盖的监管措施。

《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并且规定了合格评定活动应主要包括的项目。


新法效果:以法规的形式对合格评定进行了明确,并且将进口食品监管三大环节21项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规定,使进口食品监管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2、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

《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并对视频检查内容、方式和结果应用做出规定。


新法效果: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发展对进口食品监管带来的便利性。在当前新冠疫情持续的情势下,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和流程对材料的真实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食品安全状况等内容采用视频检查的方式进行审核评估,能极大的提高检查效率,降低检查成本,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3、明确食品进口商审核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的义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食品进口商应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新法效果:进一步提高了食品进口商在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终产品审核把控方面的主体责任要求。


4、明确食品进口商按照要求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之外的其他指标不合格进口食品进行技术处理的义务。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进行技术处理,直至符合合格评定要求,方准进口。对于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新法效果:明确了进口商的主体责任,并且对整改时限进行了规范,为海关部门处置在规定时间未完成整改的进口食品提供了依据。


5、明确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新法效果:明确了海关在监管出口食品中承担的责任,为执法提供依据。



6、增加“申报前监管申请”的规定。

《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新法效果: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是海关落实“放管服”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现。


二、不断完善之【调整篇】


1、明确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和方式。

《办法》第十二至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


新法效果:为境外出口食品企业和境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供了科学指引,利于对方提前评估其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可行性,也有利于提升最终进口到国内的食品安全。


2、对进口的包装、标识及标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对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及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的文字标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新法效果:进一步提高中文标签规定要求,明确境内进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对食品标签合规性承担责任,利于改善当前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问题较为突出的现状。



3、细化对境外输华食品的暂停和禁止进口制度。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并详细列明了实施暂停或者禁止进口措施的条件。


新法效果:强调了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明确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风险管控措施的依据,提升了风险管控措施的科学性。


4、细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新法效果:通过细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大刀阔斧之【删除篇】


1、出口食品不再加施检验检疫合格标志。

删除了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的要求;删除“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描述,同时对于出口食品不再提出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要求。


新法效果:进一步明确出口食品企业是其出口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由企业承担出口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2、与去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一是删除了强化检查、自动扣留、拒绝入境等国际上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进口食品的常见监管措施;二是删除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获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要求、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备案和监管的详细要求 。

新法效果: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减轻了企业负担。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食品处 重庆港海关

供稿:刘文洁 陈敏

编辑:王磊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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